编辑:原创2025-03-17 20:28:46浏览量:69948
6月5日,又有一名7岁儿童在南渡江溺水……一名7岁儿童昨天(5日)下午与同龄伙伴,结伴到南渡江游泳时溺水身亡。悲恸欲绝的母亲闻讯赶到现场后,抱着儿子尸体数小时不放。近日,在迎河周边连续发生三起小学生溺水事。
2017年1月5日,咸阳的肖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在当地某游泳中心儿童戏水池内玩耍,没多久,她发现4岁的儿子不见了踪影。经过大家一个多小时的找寻,最终发现孩子已经意外溺亡。监控显示:事发时,肖女士就站在距离孩子三四米远。
其实如果在一起游泳,造成了一个人死亡,那么其它人也需要负法律责任的。如果当事人年幼,那就得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
法律分析:民事赔偿的责任人一般是要存在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的,没有过错是不用赔偿的,你说的这种情况也不适用无过错赔偿责任。四个年满十六周岁的朋友一同去游泳的,其中一个人淹死的,其它人对淹死的情形存在过错的,应当。
跟你们没关系的,是他自己意外导致的,不是你们刻意而为,不是你让他去游泳他淹死了你就要赔钱的。你们应该没有责任的。如果你们赔偿了,反而让家属以为你们把他弄死的。
应该是有附带赔偿责任的!毕竟跟你们一起去的同学淹死了!虽然你们都是未成年人,但是你们的父母应该有监管不利的错误,未能及时劝阻,教导你们,导致事件发生。如果对方提出赔偿,一般情况下,法院肯定会判处民事赔偿的!
说一点责任都没有,那是不人道的,关键是看提议去游泳到底是谁主张的,若是淹死的小孩提议的。哪么你们表示一下慰问这也是必要的。若是你的小孩或是另一个小孩提议的,哪么责任就要大一点了。不过由于都是限制民事能力人。
倘若是未成年人,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一起玩耍的同龄人不负有保护义务,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死者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,疏于管理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比如:年满十六周岁的朋友一同去游泳的,其中一个人淹死的,其它人。
若不存在他人侵权行为,受害人溺水身亡的,由受害人承担主要责任;再根据实际情况是否追究同行者和水池管理者的责任。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。
没责任。这和他一个人去游泳被淹一样的道理,这次只是和你们一起去而已。他是个成年人有自己的主张当时可以不去,没人强制他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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