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辑:原创2025-03-25 10:50:28浏览量:69110
所以说这四个人其实完全没有听进去。第二是因为,但他们来到河边的时候,已经有相关的牌子写明了,不准进去游泳,但是他们还是要进去,这说明这个河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了。其次,他自己没有很好的游泳本领,没有。
故水务局、街道办对丁一的溺水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。丁一与其他四名同学一起决定到观景湖玩水的行为,应当属于邀约行为,五人均为十六、七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,理应能够预见到下湖游泳具有危险性,五人明知该湖禁止游泳,自身又。
原则上,只要同伴之间不是采取欺骗、威胁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使不会游泳的同伴下水游泳,使不愿到深水区的同伴到深水区游泳等,同伴在水里是自愿、自由活动而溺水死亡的,本人就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。当然,儿童就应当由其。
你的描述不具体,不过仅就一般情况来看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。其一,既然是成年人,我就预设是正常的成年人了,有自己独立的行为能力,不需要别人承担照顾义务。同伴不对溺死者承担照顾义务,也就不对他的死亡后果负责。其二,
另外四个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,首先你们四人无任何过错,游泳也不是你们逼着他去的,自己应该为自己负责,其次,你们还都是未成年人,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,你们不需要承担责任,只是道义上过不去,觉得有愧于溺水而死的那个。
未成年溺亡同伴不需要负责任。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,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。未成年人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父母是法定监护人,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、监督、管理和保护义务。一、谁对脱管未成年人负有照顾义务成年人与。
成年人结伴去旅游,其中一人溺水死亡,同伴是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
结伴游泳溺亡的责任划分,一般因情况而定:对于成年受害者来说,其对游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也应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,故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;但游泳的提议者如果具有诸如没有告知受害者水域的情况,没有在险情发生。
法律分析:溺水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但对于不会游泳的人应履行劝阻及救助的义务,由于未履行其相应的义务或履行的不完善,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一百。
看情况,如果溺水的那位家长曾经委托另两位照顾,而两位家长有事外出,就需要负责。如果是平常就随便一起玩,家长根本不知情,那不需要负责。2-3岁的孩子还未懂事,也还未能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权利,是无行为能力人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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