编辑:原创2025-01-27 15:08:03浏览量:67954
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共五章、二十七条。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,包括人工游泳场所、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。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,规范经营行为,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,保障人体健康。
法律依据:卫生部、国家体育总局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 第九条 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,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,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,机房内应设置紧。
第七条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、沐浴室、厕所等,沐浴室每30-40人设一沐浴喷头,女厕所每40人设一便池,男厕所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,其污水排入下水道,天然游泳场所排入无渗透的专用污水处理池,经无害化。
泳者进入泳池前须先进行强制性淋浴,以免污染泳池。泳前须进行身体各部分的预备运动,以免发生以外或各种不良反应。法律依据: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 第二十条 培训、管理制度 (一)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。
游泳场所必须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,不得超员售票。人工游泳池(场、馆)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2.5平方米;天然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。游泳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、指导下,加强经常性卫生。
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(卫监督发〔2007〕205号)卫生部、国家体育总局文件 第六条 人工游泳场所设施、布局 (七)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直道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,池长不小于2米,宽度应与走道相同,深度20厘米。第十七。
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、水质处理设计参数、场所总平面布置图、装修原材料、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、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,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。 第七条 天然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(一)天然。
(四)为控制游泳池水质,游泳池业者除应采取加药与吸尘措施外,并应定期换水,每三天应至少换水1次。(五)游泳池之全池面、池边、扶手及水沟等应保持清洁并加强冲洗,应每天冲洗并消毒。2.游泳池应依卫生及环保相关。
第十五条 体育、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,依法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;对有关针对游泳场所的投诉、举报,应当及时予以处理。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,从其。
5.1.10 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。5.1.11 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,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/T 17093的要求。5.1.12 有广播设施。5.1.13 有专用直拨电话。5.1.14 有各类公共标识,并符合GB/T 1000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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